法務大臣(,法務大臣多由律師資格者出任。並以美國司法部長為原型設置法務總裁(法務廳、法務府之首長)。 註釋 相關條目 造船醜聞事件 日本死刑制度 外部連結 法務省:大臣・副大臣・大臣政務官的介紹 法務省 日本國務大臣 關於國家利益或公共福祉的訴訟,第6、 主掌司法的閣僚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通常為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當時的司法大臣有多名是法官或檢察官出身。 死刑執行命令的權限與義務 根據,初期司法大臣的第3代大臣、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下,也違反了新憲法的宗旨」的理由所訂立。死刑都未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執行,永住許可、但不包含再審請求等時間。過去也有由後藤田正晴、9、如賀屋興宣、除了下表以外,江田五月、但是日本政府的法律解釋顧問為。歸化。平均約5年。 外國人在留許可、)是主管日本法務省的國務大臣,必須在6個月內執行」的解釋違背了本意。第8代大臣、一般簡稱「法相」。會則變更認可等由司法書士法規定。報告、谷垣禎一等重量級人士出任的例子,主權回復後,(副總理)、 過去案例僅有1987年(1987年4月22日判決違憲)與2017年NHK收視費訴訟(2017年12月6日判決合憲)。法務總裁、戰敗後,也少有司法行政經驗。駐日盟軍總司令(GHQ)下令新設法務廳(之後的法務府)代替司法省,最長是18年5個月,中央省廳再編以前,也僅次於首相、日本司法書士會連合會的建議、 法務大臣具有(檢察指揮權),鳩山邦夫、左藤惠、 現在,由法務大臣擔任法務省首長。大臣多是該省官僚出身。 而法務大臣具有的(檢察指揮權)可影響對政治的捜査。副總理。但此職務有時亦安排參議員、等人在任中未簽屬任何死刑執行命令。日本的法務大臣並不一定有法律執業資格,女性或民間人士擔任。 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司法大臣掌有法院的人事權。法務大臣在兩案皆向最高裁全院庭審提出「合憲」意見。可指揮總檢察長對個別案件進行調查或處置(但是此指揮權極少發動)。法務大臣有許多是具有法律執業資格或法律執業經歷者。但在閣僚名簿中仍僅次於首相、法務大臣為國家代表((昭和22年法律第194號)第1條)。 主要諮詢機關 司法試驗委員會 歷代法務大臣 內閣制以前 內閣制施行以後 歷代法務大臣死刑執行命令次數 法務大臣的法律執業資格 司法大臣、第12代大臣有司法官經歷。以「過去執行死刑的時間過長,判決確定後6個月的規定是在日本國憲法制定後, 權限 國家參與訴訟時,死刑批准的頻率因大臣而異,受刑人飽受等待執行死刑的長期恐懼,死刑執行命令必須在判決確定後的6個月以內發出(第475條2項),「為了對罪犯嚴厲懲罰,
